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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(公安派出所组织管理规定)

公安派出所组织管理规定

第一条:组织机构

公安派出所内设机构如下:

1. 分管领导

公安派出所设置一名所长,为所部最高行政长官,具体管理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,对下属单位和人员进行领导、监督和指导。所长设两名副所长,分别协助所长开展部门内各项工作。

2. 办公室

公安派出所办公室承担对所属各部门的文件管理、办公自动化、保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。此外,还需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及处理日常公共事务。

3. 指挥中心

公安派出所的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,为处置电信网络安全事件提供技术支撑,制定并实施安保措施,开展智慧警务建设相关工作。

第二条:工作职责

1. 治安防控

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情况和警情变化,制定周密的治安防控计划,常规开展治安巡逻、集中清查、维护社会稳定和平等工作。当发生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,及时组织公安力量进行处置。

2. 案件侦办

公安派出所开展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。根据犯罪情况,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,不断探索创新侦查方式,加强信息资源共享,落实由检察院和法院提供的相关业务指导并配合他们开展业务活动。

3. 服务群众

公安派出所尊重群众权益,加强服务群众。组织开展防范安全教育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等社会公益活动。派出所还应设法为来访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的服务。

第三条:工作考核

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执行考核制度,按照评价标准,对所属人员进行考核。对于表现优异者,应采取激励措施,激发工作热情,为公安事业发展添砖加瓦。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有不作为、慵懒散惰等不良行为的人员,应及时制定相应的纠察措施,加快落实,以期提高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效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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