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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详细(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异同)

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异同

引言:判例法与成文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制定方式,本文将从历史沿革、定义、适用范围等多个角度来探究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异同。

历史沿革

判例法源于英国法律系统,在法官通过审判案件时,会根据先前类似案例的裁决结果进行判决。这是因为在英国没有明文法规,普通法法典逐渐形成。

而成文法则是指通过政府或立法机构制定的明文法律,其古代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十二表法,而现代的成文法则更多受到民主国家宪法管制,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。

定义与适用范围

判例法与成文法在定义上有很大的区别。

判例法是通过法官审判案件,在符合法律原则的情况下,依据先前的判决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,没有明确的书面规定。在判例法中,法律通常是演变而来,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灵活性。判例法除了英美法系,还有少数国家使用,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。

而成文法则是指国家规定的明文法律,如宪法、民法典、商法等。成文法在法理上拥有更高的权威性,具有较高的可预见性,比较适合国家维护法律统一和法律公正。成文法与判例法相比,适用范围更广泛,常见于大多数民法国家的法律体系中。

异同比较

判例法与成文法在法律形式、引用方式、适用范围、稳定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异同。

1.法律形式

判例法没有明确的书面规定,是法律实践和演变而来的。而成文法则是国家通过立法机构规定的明文法律。二者形式上有着很大的区别。

2.引用方式

判例法的引用方式是依据先前的类似案例来判断和裁决,是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法律规则的,因此法官在权威性和适用性方面具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。而成文法往往被解释为一条明文规定,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先查阅明文规定,并以此规定来裁决。一般来说,成文法条文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因素之一,在判案时必须被依据、引用和说明。

3.适用范围

判例法的适用范围通常较窄,只适用于具体的案件。而成文法则适用范围通常较广,覆盖了多个领域,因此成文法往往是主体法律制定方式。

4.稳定性

判例法在法规制定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运用空间,但在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方面则显得不足。因为判例法的内容和适用标准很难固定下来,可能会因为单个法官的观点、审判时机、判决结果等因素产生变化。而成文法在法规体系中的地位更加明确、稳定性也更高。

结论

综上所述,判例法和成文法在法律制定方式、适用范围、稳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异同。判例法更注重案例的重要性和先例的积累,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。而成文法则更注重明文规定和整体制度性,被广泛用于现代法律体系中。

因此,在实践中,在判决案件时,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原则采用适当的制定方式。而在制定法律时,则需要更多地考虑适用范围、稳定性等问题,以确保法律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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